沈阳辽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诉沈阳辽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05民初91号
原告:***,住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吉林华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辽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浑南三路8-B号17A04室。
法定代表人:苗芳伟,经理。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关山路552号。
法定代表人:陈华元,经理。
***诉沈阳辽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吴国红
人民陪审员  张丽华
人民陪审员  白玉霞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马世超
书 记 员  程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