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0903执恢303号
舟山中南锚链有限公司、舟山市海港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舟山中南锚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舟山市海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浙0903民初8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5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浙0903执996号。执行中,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裁定终结(2020)浙0903执996号案件的执行。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执行款,申请执行人出具结案证明,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