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903执996号
申请执行人舟山中南锚链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平阳浦。
法定代表人:鲍中南。
被执行人舟山市海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临城街166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王伟国。
关于原告舟山中南锚链有限公司与被告舟山市海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903民初8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舟山中南锚链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应由被执行人舟山市海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的货款50000元及相应利息。同日本院以(2020)浙0903执996号立案执行。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舟山中南锚链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分期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舟山中南锚链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系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不损害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903执9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童 憬
审判员 江 涛
审判员 张佩勇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郑 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