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72执恢36号
申请执行人: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海事路17号205室。
法定代表人:康龙,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洁蕾,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舟山市海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临城街166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王伟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被执行人:虞成华,男,196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舟山市海港工程有限公司、***、虞成华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72执恢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崔 毅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余滨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