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902执1669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舟山定海海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城支行,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金岛路102号,组织机构代码:148740144。
法定代表人乐燕。
委托代理人俞懿倍,该单位职工。
被执行人舟山市海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临城街166号(三楼),组织机构代码:14872964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9年12月23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
被执行人胡再德,男,1967年5月7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
被执行人虞成华,男,1962年4月4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
被执行人***,女,1962年7月31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
被执行人张海芬,女,1970年12月7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
被执行人朱方波,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舟山定海海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城支行与被执行人舟山市海港工程有限公司、***、胡再德、虞成华、***、张海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总额1177675.6元及利息。本院于2019年09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舟山市海港工程有限公司在豪舟破产管理人处可得款到期后本案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不足部分及利息待上述分配款到位后一年内还清本案达成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9)浙0902执1669号案件终结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以及与执行和解相关的义务主体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平央
审判员 张 灯
审判员 周志明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陈桃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