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404执888号
申请执行人:抚顺天缘绿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抚顺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抚顺乐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抚顺经济开发区扬帆路37-20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抚顺天缘绿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抚顺乐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523405.75元及利息。经本院立案执行,现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抚顺乐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抚顺天缘绿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暂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抚顺乐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抚顺天缘绿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辽04民终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杨 阳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郑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