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92民初3860号
原告:抚顺天缘绿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抚顺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宁必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抚顺乐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抚顺经济开发区扬帆路37-206号。
原告抚顺天缘绿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抚顺乐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抚顺天缘绿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抚顺天缘绿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黄 沙
审 判 员 那 颖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师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