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民终3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德国有限责任公司(Hai Qiao Germany
GmbH),注册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斯图加特市70173号。
法定代表人:刘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泽利,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卓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嘉定区真新街道金沙江路3131号2幢J898室。
法定代表人:张鸣,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北京天坛**客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工业园区南区甲25-1号。
法定代表人:金侠,执行董事。
上诉人**德国有限责任公司(Hai Qiao Germany GmbH)与被上诉人上海卓为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天坛**客车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4民初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期间,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向上诉人**德国有限责任公司(Hai Qiao Germany GmbH)发出《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告知其应当在交费截止日期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德国有限责任公司(Hai Qiao Germany GmbH)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后本院又于2022年4月27日向上诉人发出《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告知其应当在交费截止日期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查,上诉人于2022年4月29日收到该通知,但超过交费截止日期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德国有限责任公司(Hai Qiao Germany GmbH)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唐 亮
审 判 员 曹玉乾
审 判 员 李福华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法 官 助 理 郝玉洁
书 记 员 杨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