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坛海乔客车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北京天坛某某客车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5民初11447号
原告:***,女,1980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潜,上海德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谦,北京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坛**客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工业园区南区甲25-1号。
法定代表人:金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朴金花,北京京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炎,男,北京天坛**客车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北京天坛**客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潜、宋文谦,天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朴金花、刘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解除***与天坛**公司告之间的于2018年4月9日签订的《车辆购销合同》;2.天坛**公司返还购车款288000元;3.天坛**公司返还订购底盘费用30000元;4.天坛**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12413元(以318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暂计至2021年9月30日为止);5.天坛**公司返还车辆购置税15948.28元;6.本案诉讼费由天坛**公司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9日***与天坛**公司签订了《车辆购销合同》,***为买方,天坛**公司为卖方。合同约定供方为需方提供一台型号规格为“经典房车2018款”的天坛房车,货款总计人民币28.8万元,结款方式为“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首期货款150000元;甲、乙双方在乙方厂区内完成车辆改装检验后,甲方立即向乙方支付提货款138000元,甲方支付合同款至100%后双方进行车辆交接。”合同签订后,甲方依约足额支付了全部购车款。乙方于2018年8月20日交付了涉案房车。”***收车后即驾驶涉案房车前往市外旅游。在使用中发现涉案车辆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房车箱体发生断裂,故将车辆驶回天坛**公司厂区要求退还涉案房车并要求天坛**公司返还购车款。天坛**公司对涉案房车箱体发生断裂确认,但提出换车,即要求***先将涉案房车开回,在北京上牌政策出台后给予更换。因此,***与天坛**公司又于2019年1月28日签订了《协议书》,就涉案房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补充约定,天坛**公司同意给***置换符合现有北京上牌政策同级别C型房车一辆,并在符合北京上牌政策规定批量生产首批车辆(C型房车)第一时间交付***。2020年7月1日,天坛**公司表示可以生产并要求***支付车辆底盘更换的差价费用,故***于2020年7月2日向其指定账户支付了3万元底盘更换费用,但是天坛**公司一直拖延履行交付义务。***曾多次要求依约更换车辆,但天坛**公司告至今仍无法交付车辆。现在天坛**公司多名员工离职,法定代表人滞留意大利不回,公司相关人员已明确表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因为天坛**公司逃避履行合同债务,导致***订立合同的目的根本受挫。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综上所述,***与天坛**公司签订的《车辆购销合同》和《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天坛**公司被告拒绝更换车辆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天坛**公司逾期履行主要合同义务的行为是严重的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了***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违约责任。天坛**公司应向***支付资金占用费并返还购车款和底盘订购费。***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故诉至法院。
天坛**公司辩称,不同意***全部诉讼请求,***所述并非案件事实。首先,双方于2018年4月9日签订《车辆购销协议》根据该协议的内容,天坛**公司按照***的配置要求及改装方案对车辆进行改装。合同签订后,天坛**公司于2018年8月20日完成工作成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至***。该成果已经国家有关部门验收。***于同日在天坛**公司厂区内完成了车辆设备及功能调试。即该车辆符合***的定制要求,且已被***验收合格。至此,《车辆购销协议》已履行完毕。天坛**公司作为承揽人已完成了承揽工作,***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没有据。第二,车辆交付后,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瑕疵,该瑕疵系车辆左侧窗口部分出现一条裂纹并非***所述的断裂。裂纹与断裂有本质的区别。该车辆本身系改装车辆,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由天坛**公司对改装部分进行售后服务。天坛**公司依据协议约定在第一时间对涉案车辆进行了售后的维修,且维修完毕已经将车辆交付***继续使用。天坛**公司按约定履行义务,不存在解除合同的情形。第三,因北京出台政策,柴油车辆将于2019年7月1日起执行国六标准,***不断的找天坛**公司想借此机会直接将车辆置换为国六标准车辆,天坛**公司迫于无奈与其签订《协议书》约定:以其现有的价值28.8万元的车辆置换新的车辆。但新的房车要根据其底盘价格和市场价格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结算。该《协议书》是一份易货交易合同,双方建立了新的法律关系。***订立此合同的目的是通过互换所有权的方式获取拥有国六排放方式的房车。现因协议约定的C型车辆能否够办理北京车牌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如果***急于置换新的车辆,其可以选择其他型号房车依然能够达到原告的目的。按照双方约定***需要补交差价,因***不同意补交差价这是协议书履行出现僵局的原因并非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货物没有依据。综上所述,恳请法院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9日,***(买方、甲方)与天坛**公司(卖方、乙方)签订《车辆购销合同》,约定“车辆型号为经典房车2018款,数量1,单价28.8万元。车辆改装方案、产品质量、产品性能、技术规格、技术规范、技术指导等应符合国家汽车产品标准,符合乙方车辆改装检验标准,符合说明书载明的基本使用要求,详见《经典房车2018款车辆配置清单》;车辆配置标准、供货范围详见《经典房车2018款车辆配置清单》;甲方对车辆改装提出的其他要求为座椅AA-OST,无线WiFi,取消卫星。双方确认车辆购销合同总价格为288000元。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首期货款150000元,总价的50%;甲、乙双方在乙方厂区内完成车辆改装检验后,甲方立即向乙方支付提货款138000元,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100%。甲方支付合同款至100%后双方进行车辆交接。甲乙双方约定标的物验收地点为乙方经营地,验收标准为依据合同附件《经典房车2018款车辆配置清单》及乙方《车辆改装检验标准》进行验收,同时参照国家汽车产品标准及说明书载明的基本使用要求。甲乙双方确定本合同正式生效且甲方足额首付款到达乙方指定账户后,于工作日交付(因甲方原因造成生产延误工期应顺延),如遇技术问题双方无书面协议工期可顺延。”***称其在车展上支付一部分现金定金,后续款项为转账支付。双方认可***支付了28.8万元购车款。
2018年8月20日,天坛**公司向***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金额为185000元,增值税税额25517.24元。***另提交同日开具的车辆购置税税款缴款书,纳税人名称为***,金额合计为15948.28元。关于开票金额,***称涉案房车购买金额系28.8万元,开发票时天坛**公司称为了少交税所以
开了18.5万元。天坛**公司称是将底盘车和改装费分别开票了,是***要求的,两张票一共开具了28.8万元,18.5万元的发票是底盘车加部分改装费的费用。关于另一张发票,***称其手中只有一张发票,天坛**公司称其无法提交。
天坛**公司提交展车照片、交付车辆照片,称其按照***对车辆的配置要求、改装方案,以其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了工作并交付了劳动成果,车辆已经出厂检测合格并办理了车牌,不存在质量问题。天坛**公司另主张同配置车辆市场价格35万元左右,涉案车辆系改装车辆,厂家改装后可能存在着影响车辆防水、密封性能,属于正常情况。***对此明知,故以远低于市场价格购买。
2018年8月30日,天坛**公司将涉案车辆驾驶至北京市盛华机动车检测场进行检测,车辆检测后领取了临时牌照并将涉案车辆交付给***的公公白保利。***提交当日办理的“机动车行驶证”载明“号牌×××,所有人***,品牌型号天坛牌BF5042XLJ,车辆识别代码LSH14JTC0HA056627,发动机号码R9174010649,注册日期2018年8月30日,发证日期2018年8月30日,检验有效期至2020年8月。
***提交车辆照片称车辆在2018年10月初实际使用中车体原切割部分发生断裂,且因车辆存在断裂情况,北京地区拒绝为涉案车辆进行年检,***到张家口地区进行年检,***并提交张家口东鸿机动车检验有限公司出具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至2022年8月。天坛**公司主张该车辆系左侧窗口出现一条裂纹而非断裂并提交车辆瑕疵部位照片,称系因为车辆系改装车辆,使用中出现该问题后,天坛**公司第一时间按照承诺进行了售后维修并提交了售后维修情况照片,且车辆能通过东鸿机动车检验有限公司的检验,证明车辆不存在质量问题。***天坛**公司履行了保修义务,但称其在履行保修义务后明知维修无法解决车辆的产品质量问题于是同意对涉案车辆进行更换,故承诺在北京的环保政策出台后对质量有问题的房车进场更换。
2019年1月28日,***(买方、甲方)与天坛**公司
(卖方、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鉴于双方2018年4月9日签订《车辆购销合同》,甲方以远低于市场优惠折扣购买展品房车。项目名称:经典房车2018款。乙方于2018年8月20日将合同标的物车辆交付于甲方,双方就车辆配置、满意度、交付时间已协商一致无任何异议。甲乙双方在交付后续使用中发现箱体部分瑕疵,现因甲方个人要求需要对合同标的物车辆进行置换,双方协议如下:1.乙方同意给甲方置换符合现有北京上牌政策同级别C型房车一辆;2.原《车辆购销合同》约定已交付标的物车辆,甲方予以退回乙方厂区,并办理相关的退置换手续。甲方须保证车辆外观、功能、配置的完好性,否则乙方有权拒收,并要求甲方回复原样后进行置换(因自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个人正常使用一年行驶二万公里或非因甲方原因造成的不在此范围);3.因受北京环保政策底盘厂商(国六)等车辆上牌手续限制,约定交车时间:乙方承诺符合北京上牌政策规定批量生产首批车辆(C型房车)第一时间交付甲方;4.乙方承诺交付甲方生产C型房车和原《车辆购销合同》约定配置不变,车辆底盘除外,配置如有变动双方另行协商;5.重新置换约定交付的C型房车参考车辆底盘价格和市场定价,差价实行多退少补正常按实际发生额进行结算。原甲方车辆上牌产生购置税由乙方承担,乙方从甲方后续置换后新车型价款结算中予以扣除,多退少补。
2020年7月2日,***的公公白保利通过银行转账向天坛**公司支付3万元底盘更换费用,天坛**公司向***的公公白保利出具底盘费用3万元的收据。
***提交其公公白保利与天坛**公司销售李沅龙的微信聊天记录,主张天坛**公司表示继续履行《协议书》,要求***支付了订车款3万元,***依约向天坛**公司指定银行账户进行了支付。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7月2日,李沅龙发送天坛**公司的纳税人识别号、地址。开户行及账号。白保利:我转的钱财务到账了吗?李沅龙:钱已收到3万元。2020年7月3日,李沅龙:三万订车款已付依维柯。2020年7月10日,白保利:这是车顶太阳能版。”
天坛**公司提交底盘车辆照片、底盘车购买合同、定金付款凭证以及底盘车辆质量合格证明,主张***的公公白保利支付的3万元已经用于购买底盘,底盘车辆已经购买,双方间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天坛**公司提交的底盘车辆照片显示“IVECO,制造年月2020年8月20日,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制造。”买卖合同显示“买方天坛**公司,卖方天津市庞越贸易有限公司,签订日期2020年9月7日。车型NJ1046EFC,车架号X845.24_33-X45(单排底盘/国六/F1A/轴距3300),数量2台,单价172900元,总价345800元,定金6万元。交车日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45个工作日。”天坛**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已向天津市庞越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定金3万元。
***提交其公公白保利与天坛**公司刘炎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11月22日,白保利:刘总我想把车内改一下请您看看。刘炎:收到。2020年12月3日,白保利:底盘有消息了吗?刘炎:再等等。白保利:大约还需要多长时间?刘炎:很快,我也很急。2020年12月17日,白保利:阳历年前还有希望吗?刘炎:别急,我都在安排,一定抓紧。2021年3月10日,白保利:还有几天能有钱,能启动这车的问题?刘炎:要回来前就先办你的。白保利:但是什么时间,我不能无限的等下去。刘炎:现在真的确定不了。白保利:那就是说要无限期的长期等下去呀。刘炎:我们大家都在努力追款,公司运行也等着回款呢。2021年3月13日,白保利:下星期钱有希望吗?我底线就是到这个月月底。2021年3月25日,白保利:你还有没有诚意解决这个事儿,你们为什么买了一个北京不能上牌照的底盘儿?双方进行微信通话多次。白保利:问清了吗?底盘是国六A还是国六B?刘炎:在和厂家联系呢。白保利:是不是要换啊,还是确定不了啊。2021年4月10日,白保利:董事长,我又在这等了一个星期了我的车,还能否按合同换车。刘炎:现在有事晚点再说。白保利:你们法务刚说的条件我不同意,我的意见是补偿8万,再把底盘儿交的3万定金退给我,再把我的车修复好了,您好我提出这条件你能不能接受,您看这条件你能不能接受,法务说如果不接受就法院起诉吧,还说他有胜算的把握能有50%,我们律师说胜算的把握90%以上。刘炎:你直接和法务沟通吧,公司已经全权授权他处理了,沟通和解都由他做主,沟通不了就走法律程序吧。抱歉。”
对于微信聊天记录中所称的“要钱、追款”,***称天坛**公司一直拖延履行合同是以其经济情况不好,没有资金无法履行,第三方新疆公司某欠付款项,并承诺新疆的钱要回来之后就履行。天坛**公司称,***让天坛**公司拿出来钱给她造车,因为疫情影响工厂无法开工,也没有流动资金,新疆方欠天坛**公司一笔钱,我们就追款想用于复工,以用于原告车的制造。后天坛**公司律师补充称意思是***要求天坛**公司追款用于其车的制造。
天坛**公司称现有资金可以履行义务,并主张当时没有制造与资金没有关系。而是因为北京车牌的问题。
天坛**公司提交其员工与***的公公白保利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3月2日,白保利:我刚跟刘炎通电话,他说底盘就在4S店,随时可以接。白保利发送转账3万元记录及收据。2021年3月5日,白保利:你给我个天津的位置我下星期过去。2021年3月25日,天坛**公司员工发送底盘车辆的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提交“经典房车2018款”官网介绍及售后服务承诺,承诺保修期一年,保修期内免费维修。***另提交天坛**公司公众号文章《天坛经典房车—2018家庭款》载明“2018款天坛经典家庭版房车,是天坛房车最新推出的经典系列第四代车型,有两款底盘可以进行选择(东风御风/上汽大通V80)匹配六速ATM变速箱,国五排放,可上蓝牌,满足C本驾驶要求。
现***主张天坛**公司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构成根本违约,故行使法定解除权要求解除合同。主要表现在:1.天坛**公司在2021年4月已经明确表示不再处理更换车的事宜(也就是对于双方补充协议书的履行),所有关于车的事宜都走法律程序,是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2.自***与天坛**公司2019年1月28日签订换车《协议书》,截至起诉,天坛**公司已经拖了两年还没有履行,结合双方的聊天信息,天坛**公司已经构成根本违约。
关于当前北京国六车辆环保政策即双方《协议书》中约定的“因受北京环保政策底盘厂商(国六)等车辆上牌手续限制,约定交车时间为天坛**公司承诺符合北京上牌政策规定批量生产首批车辆(C型房车)第一时间交付***”,天坛**公司称国六标准是2019年7月1日开始实施,北京市的汽车尾气排放标准执行的是国六标准,但底盘厂商生产的符合国六标准的底盘一直没有合格的产品,通过率不是100%,没有满足要求的产品,所以协议书履行不了。***主张国六标准是2019年7月1日开始实施,2020年车辆就具备了履行条件,就已经有厂家可以生产符合国六标准的车辆了,这种情况下天坛**公司才要求***支付了3万元,是天坛**公司承诺可以履行合同了,***才支付的3万元。
天坛**公司称《协议书》现有具备了履行的条件,底盘车已经在4S店放着,白保利去4S店去验收后,就已经有履行条件了,但其却提出了大额赔偿。关于天坛**公司对于国六标准房车的生产现状,天坛**公司称其市场上现在已经生产了,而且已经有客户在使用了,天坛**公司第一台国六标准房车系2021年生产的,关于是否进入连续生产状态、生产数量,天坛**公司均未回答。
***另提交***家庭居民户口簿以证明白保利系***的公公。
另,关于《协议书》,***主张,《车辆购销合同》解除后,《协议书》由于没有履行基础自然解除。
上述事实有双方提交的上述证据及其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与天坛**公司于2018年4月9日签订《车辆购销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2019年1月28日,***与天坛**公司签订《协议书》,对2018年4月9日《车辆购销合同》的内容达成了变更的一致意思表示,因2018年4月9日《车辆购销合同》签订后交付的房车在后续使用中发现箱体部分瑕疵,故对合同标的物车辆进行置换,并约定天坛**公司给***置换符合现有北京上牌政策同级别C型房车一辆;因受北京环保政策底盘厂商(国六)等车辆上牌手续限制,约定交车时间为天坛**公司承诺符合北京上牌政策规定批量生产首批车辆(C型房车)第一时间交付***。
***与天坛**公司签订的《车辆购销合同》以及《协议书》在双方之间创设的根本权利义务关系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车款后,天坛**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交付房车。据此可以认定***的合同目的系自天坛**公司处取得符合合同约定的房车。购买者支付购买款的目的是在一定期限内获取符合双方之间约定的房车。根据查明事实,***与天坛**公司于2018年4月9日签订《车辆购销合同》,并于2019年1月28日达成《协议书》对于合同标的物车辆达成进行置换的约定,签订的《协议书》载明交车时间为天坛**公司承诺符合北京上牌政策规定批量生产首批车辆(C型房车)第一时间交付。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国六标准是2019年7月1日开始实施,2020年7月天坛**公司即要求***交付了订购底盘车辆的定金3万元,并天坛**公司亦认可国六标准房车市场上已经生产了,而且已经有客户在使用了,天坛**公司第一台国六标准房车也已经生产。根据***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其自2020年11月就开始催促天坛**公司生产交付符合约定的房车,天坛**公司多次表示“我也很急”、“要回来钱先办你的”、“真的确定不了(时间)”、“在努力追款,公司运行也等着回款”“在努力”。国六标准房车的交付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相关政策的影响是客观事实,但天坛**公司应在政策标准确定后及时安排生产交付,促进买卖合同目的合理实现。但是根据本案当前查明的事实,天坛**公司在与***的沟通中表示“在努力追款,公司运行也等着回款”、“确定不了时间”,直至***2021年5月24日诉至本院,天坛**公司仍未向***交付国六标准房车,在此情况下,不应苛求***继续等待,应当认为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有权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现***主张解除与天坛**公司之间的《车辆购销合同》,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双方之间《协议书》系基于《车辆购销合同》,系对《车辆购销合同》合同标的物达成置换的补充性约定,原《车辆购销合同》与《协议书》应在一体上加以理解,根据***的诉讼请求及其庭审中的陈述,其本质是要解除与天坛**公司之间的整个买卖合同关系。故***要求解除《车辆购销合同》,依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且《车辆购销合同》的解除使得《协议书》当然丧失了履行基础,自然一并解除。对于合同解除的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在本案起诉前曾向天坛**公司发出过解除合同的通知,故根据上述规定,本院确认以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即2021年7月15日为合同解除日期。合同解除后,天坛**公司应返还***购车款288000元以及底盘定金费用30000元,***亦应当向天坛**公司退还由天坛**公司2018年8月30日交付给***的品牌型号天坛牌BF5042XLJ,车辆识别代码LSH14JTC0HA056627,发动机号码R9174010649的国五标准房车。
关于***主张的资金占用损失,本院对于其主张的自合同解除之日2021年7月15日至实际返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关于***主张的返还车辆购置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退税额以已缴税款为基准,自缴纳税款之日至申请退税之日,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因车辆现未实际退还,实际退还时间无法确定,故无法确定***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的实际扣减金额和可得退税金额,故无法确定其该项损失,故对其主张的车辆购置税的损失应在完成车辆退还,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以确定实际损失金额后,再进行主张。
关于天坛**公司主张系***不想交付两车辆之间的差价而导致双方发生分歧无法履行合同的意见,因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当前双方之间的沟通记录中亦无法体现天坛**公司该项主张,故对其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与北京天坛**客车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4月9日签订的《车辆购销合同》于2021年7月15日解除;
二、北京天坛**客车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退还购车款28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天坛**客车有限责任公司退还已交付的房车一辆(牌型号天坛牌BF5042XLJ,车辆识别代码LSH14JTC0HA056627,发动机号码R9174010649);
三、北京天坛**客车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退还底盘车辆费用30000元;
四、北京天坛**客车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318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5日至实际返还款项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62元,保全费2172元,由北京天坛**客车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魏若男
书 记 员  王 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