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21852号
原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佳男,湖南大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湖南大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坛**客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工业园区南区甲25-1号。
法定代表人:金侠,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铭,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渝棋,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天坛**客车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刘 邢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范雅晴
书 记 员 赵江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