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力凯顿(北京)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通力某某(北京)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1民初4257号
原告:通力凯顿(北京)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和根,总经理。
被告: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大街5号。
法定代表人:陈少武,经理。
原告通力凯顿(北京)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于2018年5月17日签订《HIT高端装备集团PLM&HOLA项目咨询及系统集成服务合同》(下称涉案合同),原告向被告提供HIT高端装备集团PLM&HOLA项目咨询及系统集成提供服务工作,2018年12月6日项目验收完毕,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拖延支付价款,至今尚欠1760434.8元。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给付1760434.8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在法定答辩期内对本院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涉案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纠纷双方如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可以将争议提交甲方即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大街5号系被告的注册地,自2018年至今被告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0-A号,故本纠纷应当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合同第15条争议解决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纠纷,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双方确定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1、任何一方可以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被告提交的《分租协议》、名称变更通知、《办公地址说明》、民事裁定书,可以认定被告作为2018年5月17日签订涉案合同的缔约方,签订合同时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被告对本案提出的管辖异议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其管辖异议请求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长  刘世红
审判员  闫永廉
审判员  刘虹蕴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高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