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力凯顿(北京)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通力凯顿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民辖终22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通力凯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街308号。
原审第三人:通力凯顿(北京)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南小街领行国际中心1座1单元1203-1204。
案件由来:上诉人**因公司决议纠纷一案,不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川0191民初13959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上诉事由:现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无论是住所地还是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均在成都市高新区,故本案依法应由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裁定理由:本案系公司决议纠纷,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从起诉材料来看,并无充分证据证实成都市高新区系被上诉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被上诉人注册地在成都市青羊区,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管辖正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斌
审判员 骆廷伟
审判员 郑 慧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