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5民初1737号
原告:**,男,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告:四川通力凯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街30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海鸥,北京市天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通力凯顿(北京)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南小街领行国际中心1座1单元1203-1204。
法定代表人:王和根。
原告**与被告四川通力凯顿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通力凯顿公司)、第三人通力凯顿(北京)系统集成有限公司(通力凯顿北京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审判员 陈琴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洪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