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恒图像视觉有限公司

北京大恒图像视觉有限公司与广州华运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24994号
原告:北京大恒图像视觉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号大恒科技大厦北座12层。
法定代表人:陈绍义,经理。
被告:广州华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府路239-257号313房。
法定代表人:罗国运。
原告北京大恒图像视觉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华运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北京大恒图像视觉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大恒图像视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春梅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星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