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16执21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大恒图像视觉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号大恒科技大厦北座12层。
法定代表人:何建国,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华夏力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东大街9号103室。
法定代表人:易思思,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大恒图像视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华夏力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8日作出(2021)京0116民初8113号民事调解,被执行人北京华夏力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北京大恒图像视觉有限公司人民币14000元及利息,并承担相关费用。该调解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大恒图像视觉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北京华夏力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规定时间自动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华夏力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多次网络查询,未发现车辆、不动产、证券等有执行价值财产信息。经本院线下调查,被执行人北京华夏力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有执行价值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华夏力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北京大恒图像视觉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北京华夏力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无履行能力,对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未履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北京大恒图像视觉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北京华夏力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北京大恒图像视觉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华夏力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北京华夏力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印强
审 判 员 朱洪日
审 判 员 周忠良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马玺镇
书 记 员 马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