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恒图像视觉有限公司

北京大恒图像视觉有限公司与江苏日星电动车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46636号
原告:北京大恒图像视觉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号大恒科技大厦北座12层。
法定代表人:何建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效亮,北京市联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日星电动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区太湖路99号4幢1层(18)。
法定代表人:李映征,职务不祥。
原告北京大恒图像视觉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日星电动车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北京大恒图像视觉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大恒图像视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昶屹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