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恒图像视觉有限公司

北京大恒图像视觉有限公司与新疆某某棉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38987号
原告:北京大恒图像视觉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号大恒科技大厦北座12层。
法定代表人:陈绍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效亮,北京市联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开发区东幸福路143-13号。
原告北京大恒图像视觉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棉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大恒图像视觉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拒绝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大恒图像视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安康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晓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