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204执7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大恒图像视觉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00001947F。
法定代表人:陈绍义,任总经理。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代理人:吴培锋,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巨力玻璃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551713346。
法定代表人:马建越,任董事长。
住所地:开封市。
关于本院执行的北京大恒图像视觉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巨力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204民初106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河南巨力玻璃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北京大恒图像视觉有限公司货款552400元;二、驳回原告北京大恒图像视觉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552400.00元,执行费7924.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河南巨力玻璃有限公司的名下账户,因账户已被多家人民法院冻结,现该账户暂无可供执行存款。
2、通过实地调查以及网络查询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河南巨力玻璃有限公司在执行法院所在地开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的房产。因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办理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与左建红、施长春、马建越、张飞平、河南巨力玻璃有限公司、河南金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开封市润通置业有限公司借款额合同纠纷一案,对河南巨力玻璃有限公司名下的32套房产进行拍卖,后河南巨力玻璃有限公司名下房产需办理过户,故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本院送达了(2020)豫02执恢8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本院协助解除上述房屋的查封。故查询到房产无法进行查封、处置,查明到河南巨力玻璃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开封市,(所有权证号:20170002150)本院已对该房产进行查封,本次查封为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3、查明被执行人有豫B×××××汽车一辆,现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已轮候查封该车辆(2023年6月22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4、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反馈,查明被执行人未持有股票以及有可供执行的股权。
5、通过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在执行法院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因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且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552400元及执行费7924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0204民初106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宋 岩
审判员 毛庆昕
审判员 王晓光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先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