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14981号
原告:北京大恒图像视觉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号大恒科技大厦北座12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江苏日星电动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区太湖路99号4幢1层(18)。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大恒图像视觉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日星电动车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北京大恒图像视觉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大恒图像视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增播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