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0104财保18号
申请人:北京世博恒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重庆理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世博恒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9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就被申请人重庆理想科技有限公司对第三人兰州寰球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3216877.37元人民币债权,裁定兰州寰球工程有限公司不得对被申请人清偿。如兰州寰球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偿付的,由法院提存财务或价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单保函对申请人的申请提供担保。2017年12月7日,兰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申请人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4年12月15日签订了《华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中国石油宁夏石化分公司关于化肥装置利用焦炉气替代天然气改造项目烟道气回收CO2系统贫胺液净化设施买卖合同》,被申请人确认尚欠申请人货款3008000元,但被申请人至今仍未支付货款。为此申请人已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判令被申请人支付所欠货款3008000元及利息609408.29元,并支付申请人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50000元。申请人了解到,被申请人对第三人兰州寰球工程有限公司享有债权共计3216877.37元,为确保案件胜诉后得以执行,故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世博恒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理想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提起财产保全申请,北京仲裁委员会将申请递交我院。申请人为保证其合法利益得以顺利实现,申请财产保全,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就被申请人重庆理想科技有限公司对第三人兰州寰球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3216877.37元人民币债权,兰州寰球工程有限公司不得对被申请人清偿。如兰州寰球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偿付的,由法院提存。期限为2017年12月8日至2018年12月7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世博恒业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常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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