畅游云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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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初55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畅游云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楼****。
法定代表人:冉曦。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淼,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多,系该司员工。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英雄互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志新村小区海泰大厦**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应书岭。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淼,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英雄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创智大厦第**办公室**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应书岭。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淼,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卓越晨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朝阳区酒仙桥路**3,住所地:北京朝阳区酒仙桥路****楼**商业'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陈怡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淼,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卓越晨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动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动漫大厦第**办公室**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陈怡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吉,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淼,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三九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厦门市厦门火炬高新区软件园**望海路2地:厦门市厦门火炬高新区软件园**望海路**楼**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骆海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健,该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该司员工。
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奇乐无限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锦龙路**万科红立方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锦龙路**万科红立方大厦**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邓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淼,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孟龙,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琦,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畅游云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英雄互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英雄互娱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卓越晨星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卓越晨星科技有限公司、四三九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奇乐无限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我院于2018年2月1日作出(2017)粤03民初559号之一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畅游云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英雄互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英雄互娱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卓越晨星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卓越晨星科技有限公司、四三九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奇乐无限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金额以3000万元为限。
2018月7月2日,畅游云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英雄互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英雄互娱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卓越晨星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卓越晨星科技有限公司、四三九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奇乐无限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天津英雄互娱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宝账户和深圳市奇乐无限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在深圳民生银行深圳分行XX支行的账户的保全,理由为:截至2018年6月26日,天津英雄互娱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天津XX支行的账户可冻结存款已经超过了3000万元人民币,该公司同时提交了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天津XX支行对前述账号出具的资金存款证明。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本案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在审理过程中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其保全金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现天津英雄互娱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XXXXXXXX支行的账户存款已经满足(2017)粤03民初559号之一号民事裁定书的财产保全金额要求,因此对于解除保全申请人提出解除对其作出的其他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本院裁定如下:
解除对天津英雄互娱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宝账户和深圳市奇乐无限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在深圳民生银行深圳分行XX支行的账户的查封、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蒋  筱  熙
审判员 王  媛  媛
审判员 兰  诗  文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彭茗慧(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