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初559号之一
申请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孟龙,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琦,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畅游云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1号楼10层1105-038号。
法定代表人:冉曦。
被申请人:北京英雄互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志新村小区海泰大厦621室。
法定代表人:应书岭。
被申请人:天津英雄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482号创智大厦第8层办公室807-3房间。
法定代表人:应书岭。
被申请人:北京卓越晨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朝阳区酒仙桥路甲4号3号楼3层商业。
法定代表人:陈怡阳。
被申请人:天津卓越晨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第8层办公室821房间。
法定代表人:陈怡阳。
被申请人:四三九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厦门火炬高新区软件园二期望海路2号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骆海坚。
被申请人:深圳市奇乐无限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锦龙路89号万科红立方大厦906室。
法定代表人:邓全。
申请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畅游云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英雄互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英雄互娱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卓越晨星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卓越晨星科技有限公司、四三九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奇乐无限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畅游云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英雄互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英雄互娱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卓越晨星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卓越晨星科技有限公司、四三九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奇乐无限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封、冻结,限额为3000万元。申请人以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3000万元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畅游云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英雄互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英雄互娱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卓越晨星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卓越晨星科技有限公司、四三九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奇乐无限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金额以3000万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共计50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蒋 筱 熙
审判员 王 媛 媛
审判员 兰 诗 文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李颖欣(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