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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1、天津英雄互娱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402民初18979号 原告:**1,男,200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法定代理人:**2(系原告父亲),1980年7月2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英雄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新天津生态城国家动漫园文三路105号读者新媒体大厦C区311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4087509XA。 法定代表人:***。 被告:畅***(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山口路3号院1号楼106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69568104J。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卓越晨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甲4号3号楼3层商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306389936J。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华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7770231720。 法定代表人:张**安。 原告**1与被告天津英雄互娱科技有限公司、畅***(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卓越晨星科技有限公司、华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1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1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3元,由原告**1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