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4553号
原告:北京鑫诺金传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甲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雷神博峰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高里掌路3号院5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察怀标,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鑫诺金传感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雷神博峰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鑫诺金传感技术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鑫诺金传感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鑫诺金传感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赵 雪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邵 慧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