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02民初3248号
原告:***盛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滨湖新区衡枣路1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6662213275G。
法定代表人:赵世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路桥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解放东路枣树林巷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007363047957。
法定代表人:蒲智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盛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路桥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盛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盛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盛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22元,减半收取为1261元,由原告***盛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杜新民
二〇二一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段宝凯
书 记 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