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皖1126民初450号
原告:安徽领先桩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武店镇赵拐村巷东队68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石家庄龙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植物园街15号宜居苑10-2-20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山西路桥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汾市解放东路枣树林巷4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安徽领先桩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领先公司)与被告石家庄龙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家庄龙华公司)、山西路桥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路桥第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7日立案。
安徽领先公司诉称,2022年8月25日,安徽领先公司与石家庄龙华公司签订《清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石家庄龙华公司将位于临汾市尧都区S329的“临汾市临延线高压旋喷加固”项目分包给安徽领先公司进行施工,合同对价款支付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安徽领先公司依约进行了劳务施工。2022年11月18日,双方签订《工资清算单》一份,明确载明:根据安徽领先公司完成的施工量,石家庄龙华公司应支付的项目施工费用总额为1,018,890元,并约定款项于年底付清。然而截至目前,石家庄龙华公司仍拖欠150,000元劳务施工费未付。山西路桥第二公司是项目的发包方,应当与石家庄龙华公司共同承担本案所涉款项的支付责任。请求判令:1.判令石家庄龙华公司、山西路桥第二公司共同支付劳务费150,000元并支付款项占用期间的利息(自2025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5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2.请求法院判令由石家庄龙华公司、山西路桥第二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安徽领先公司以约定管辖为由,向凤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查,安徽领先公司与石家庄龙华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涉工程位于临汾市尧都区,故双方的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约定无效。故凤阳县人民法院无管辖权。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至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六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