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欧亚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欧亚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3民终244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平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婷,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楷,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欧亚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王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少良,北京德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平红与上诉人北京欧亚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亚新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248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王平红一审起诉请求:王平红请求欧亚新公司支付: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l20343元;2、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未足额支付的差额12327元(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和年底双薪未足额发放的差额(2015年12月)l0796元;3、2008-2016年休假工资27825元;4、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二倍的工资302600元;5、2011-2015年未支付的业务提成及2010和2016年个别未支付合同的业务提成733253元;6、拖欠(1-5)款项的50%额外经济补偿金603572元;7、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损失的养老调节金108000元;8、更换办公场所的场所补偿费l78900元;9、解除劳动合同支付额外补偿一个月工资及拖延的补偿金8964元。
原审判决:一、、欧亚新公司应向王平红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0343元;二、欧亚新公司应向王平红支付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正常工作时间未足额支付的工资差额12260元;三、欧亚新公司应向王平红支付2014-2016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6956.32元;四、欧亚新公司应向王平红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3215元;五、驳回王平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欧亚新公司承担。
上诉人王平红上诉请求:1、判令欧亚新公司向王平红补足2015年底未足额支付给原告的双薪差额10796元。2、判令欧亚新公司向王平红2014?2016年度未支付的年休假工资13913元。3、判令欧亚新公司向王平红2011?2015年未支付的业务提成以及2010年和2016年个别未支付的业务提成共计人民币733253元。4、判令欧亚新公司向王平红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导致的王平红养老调节金损失108000元。5、判令欧亚新公司向王平红支付欧亚新公司租借王平红家庭住址作为办公场所所发生的办公场所租金补偿费178900元。6、判令欧亚新公司向王平红支付拖欠上述上诉请求第1?5项总费用50%的额外经济赔偿金603572元。7、判令欧亚新公司向王平红支付欧亚新公司未足额支付给王平红的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差额2998元及拖延支付的99%补偿金5966元,共计8964元。8、判令本案的所有上诉费用由欧亚新公司承担。
上诉人欧亚新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24837号民事判决第一、第二、第三、第四项,依法改判驳回王平红在原审中所提出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予以确定。本案存在如下争议焦点:
第一,上诉人欧亚新公司是否应支付上诉人王平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本院认为,2016年2月29日,欧亚新公司发出《员工离职公告》,内容为王平红因年龄原因已于2016年2月29日正式从公司退休年龄。王平红也自2016年3月起在深圳市办理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因此,欧亚新公司与王平红终止劳动关系的原因是王平红的年龄达到了退休。王平红主张欧亚新公司应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不应得到支持。
第二,上诉人欧亚新公司是否应支付上诉人王平红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期间未足额支付的工资差额。本院认为,王平红提交的银行流水显示,其2015年11月前每月工资7565元。从2015年11月起,欧亚新公司将王平红每月工资调整为4500元。欧亚新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降低王平红工资的合理理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王平红主张应按照每月工资7565元的标准补足其工资差额,依法应得到支持。经核算,原审判令欧亚新公司应支付王平红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期间未足额支付的工资差额1226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欧亚新公司上诉主张无需支付王平红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期间未足额支付的工资差额,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第三,上诉人欧亚新公司是否应支付上诉人王平红2015年底双薪工资差额。本院认为,欧亚新公司与王平红签订的第一份劳动合同(期限是从2008年8月1日至2011年7月31日)第九条约定,王平红转正后,欧亚新公司每年支付王平红十三个月的工资。双方的第二份劳动合同虽然没有约定欧亚新公司支付王平红每年十三个月工资,但从王平红的银行流水显示,欧亚新公司2015年1月支付了王平红2014年12月的年底双薪。因此,本院认定欧亚新公司存在每年向王平红支付十三个月工资的年底双薪制度。欧亚新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已向王平红发放了2015年底双薪工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王平红上诉主张欧亚新公司应支付其2015年年底双薪工资差额,依法应予以支持。如上所述,王平红每月的工资标准为7565元,故欧亚新公司应补足支付王平红2015年年底双薪工资差额7565元。
第四,上诉人欧亚新公司是否应支付上诉人王平红2014-2016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工资差额。本院认为,王平红2008年6月调入深圳市××中心,2008年8月1日入职欧亚新公司。王平红上诉主张其1985年开始参加工作,2014-2016年度每年应享有15天带薪年休假。但王平红未能提交其参加工作时间的相关证据,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原审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结合王平红2008年8月1日入职欧亚新公司的实际情况,认定王平红2014-2016年度每年享有5天带薪年休假,判令欧亚新公司应支付王平红2014-2016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工资差额6956.32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欧亚新公司上诉主张无需支付王平红2014-2016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工资差额,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第五,上诉人欧亚新公司是否应支付上诉人王平红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本院认为,欧亚新公司与王平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是从2011年6月18日至2014年6月19日,期满后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关系一直持续到2016年2月29日,期间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欧亚新公司应支付王平红2014年7月19日至2015年6月19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因欧亚新公司没有对王平红主张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进行时效抗辩,依法欧亚新公司应支付王平红2014年7月19日至2015年6月19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经核算,原审对王平红应得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数额处理无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另外,王平红上诉主张的业务提成、租借其家庭住址作为办公场所租金补偿费,因王平红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对此有约定,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王平红上诉主张欧亚新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其养老调节金损失,如上所述,欧亚新公司与王平红终止劳动关系是王平红的年龄达到了退休,欧亚新公司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本上诉项没有经过仲裁程序,本院不予支持。王平红上诉主张的50%的额外经济赔偿金、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差额及拖延支付的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欧亚新公司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对成立部分予以支持。上诉人王平红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对成立部分予以支持。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楚,适用法律有误,部分处理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2483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2483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五项;
三、上诉人北京欧亚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无须支付上诉人王平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0343元;
四、上诉人北京欧亚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上诉人王平红支付2015年年底双薪工资差额7565元。
五、驳回上诉人王平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上诉人北京欧亚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元,由上诉人王平红负担10元,由上诉人北京欧亚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邢  蓓  华
审判员 蔡  雪  燕
审判员 彭  建  钦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朱温岛(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