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京01民终52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号院**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5年7月24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振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11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当事人在二审中未提交新证据,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公司无需向***支付2016年5月21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2262.91元,并由***赔偿***公司间接经济损失50000元。事实与理由:1、二倍工资赔付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签,二是未签责任归咎于用人单位,***公司提供证人证言以及与其他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合同等一系列证据能够证实,***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积极主动与***签订书面合同的意思并且***受领了该意思,***公司不存在不签合同的主观故意,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故其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的要求不应得到支持;2、***不负责任的行为,给***公司的正常工作带来了严重影响,***公司相关部门增加了很多复核账务及数据核对的工作,***的离职给物流发货流程造成了一定的混乱,为了联系到***耗费了***公司工作人员工作精力与时间,针对***的恶劣行为,***公司进行了有偿的法律咨询。 ***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公司的上诉请求。 ***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公司无需支付***2016年5月21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2262.91元;2、判令***赔偿***公司间接经济损失50000元;3、诉讼费用由***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于2016年4月21日入职***公司,从事库管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出勤至2016年10月31日,2016年11月1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与***均认可2016年5月至10月期间***实发工资数额分别为4052.23元、4187.24元、5165.72元、3516.81元、2660.4元、5428.57元。 ***公司主张该公司于2016年5月份左右口头通知***签署书面劳动合同,此后亦曾多次通知、催促,但***均未与该公司签署劳动合同,2016年10月期间该公司通过内部软件腾讯通通知***签署劳动合同。***公司为证明上述主张提交了腾讯通对话截屏复印件、龙x书面证言予以佐证,其中腾讯通对话截屏复印件显示龙x曾于2016年10月9日通知***签署劳动合同;龙x书面证言载明内容与前述证据一致,另龙x系***公司职工。***对上述二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其主张***公司未通知其签署劳动合同。 ***公司主张***离职时未办理工作交接,导致该公司员工加班、物流混乱等问题由此产生人工费用和其他费用、因与***发生劳动争议纠纷进行有偿法律咨询,该公司酌情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公司提交的《常年法律顾问协议》系该公司与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天元所)于2017年1月签署,由天元所为其提供为期一年的法律服务,法律顾问费为100000元。***对该协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主张与本案无关。 ***以要求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公司以要求***办理工作交接、赔偿经济损失为由提起反申请,该委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17]第1499、212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6年5月21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2262.91元;二、***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返还《员工离职申请表》及《员工离职交接单》;三、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四、驳回***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公司不服仲裁结果,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于2016年4月21日入职***公司,该公司最迟应于2016年5月21日与其签署劳动合同。虽***公司主张曾多次通知***签署劳动合同,其予以拒绝,但该公司提交的腾讯通对话截屏复印件系复印件,龙x系该公司职工确属存在利害关系,***对腾讯通对话截屏复印件及龙x书面证言亦不予认可,故依据现有证据法院无法确认***公司曾通知***签署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公司应向***支付2016年5月21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2262.91元。 就经济损失一节,***公司主张因***未办理工作交接导致该公司为此支付人工费用和其他费用,但未就此提交相应证据,对此法院不予采信;其次,***公司主张因与***发生劳动争议而支付有偿法律咨询费用,但该公司提交的《常年法律顾问协议》系由律师事务所为该公司提供长期法律服务,该服务系公司运营过程必要成本,故法院无法确认***公司所支付的法律顾问费用与***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综上,法院对于***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公司未就仲裁裁决第二项结果提起诉讼,***亦认可该项裁决结果,对此法院不持异议。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北京***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二O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至二O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二万二千二百六十二元九角一分;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京***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员工离职申请表》及《员工离职交接单》;三、驳回北京***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司主张曾积极主动向***表示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意思且***受领了该意思,为此***公司在一审期间提交了腾讯通对话截屏复印件及龙x书面证言予以证明。但腾讯通对话截屏系复印件,龙x系***公司职工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对上述证据亦不予认可,故本院依据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公司曾向***作出签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公司要求不予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间接经济损失,***公司主张因***未办理工作交接导致该公司为此支付人工费用和其他费用,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对此本院不予采信;其次,***公司主张因与***发生劳动争议而支付有偿法律咨询费用,但该公司提交的《常年法律顾问协议》系由律师事务所为该公司提供长期法律服务,该服务系公司运营过程必要成本,与本案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故本院对***公司要求***赔偿间接经济损失的上诉请求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赵 斌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范楷强 书记员苑要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