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红河州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2502执101号
申请执行人:红河州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开远市灵泉西路315号。
法定代表人:贺亚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宏,云南兴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5月3日生,汉族,住建水县。
本院在执行红河州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红河州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开远市人民法院生效的(2020)云2502民初7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63501.05元。
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相关文书,被执行人已签收未实际履行。本院分别于2021年1月13日、2021年4月1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号牌云F×××××号奥迪牌汽车一辆,本院予以档案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通过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开远市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有位于建水县(信用社住宅)1号车库一间、位于蒙自市文汇路文汇苑6幢4层401号房屋一间,本院轮候查询了上述房产。其它查询到的房产已经被建水县人民法院依法处置。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27日通过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堃
审判员 王 勇
审判员 李亚眉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谭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