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红河州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红河州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先锋化工公司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129民初1007号
原告:***,男,1990年1月25日出生,回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存花(系***岳母),住云南省昆明市,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红河州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亚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灵泉西路***号。
被告:红河州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先锋化工公司项目部。
负责人:陈胜利,系项目部经理。
住所地:寻甸县金所工业园区云南先锋化工公司内。
原告***与被告红河州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红河州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先锋化工公司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撤诉请求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徐博煜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黄世琼
书 记 员 保德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