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623民初1044号
原告:***,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文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教欢、陈文熙,云南轩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马关新晨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马关县马白镇海子边社区文马路末端。
法定代表人:董成江,董事长。
被告:***,男,197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西畴县。
原告***与被告马关新晨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骆瑞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祥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