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503民初2048号
原告:北京***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8号科技财富中心B座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41439X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山东**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富海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59138979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山东**化工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恒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与被告山东**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工)设计服务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化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化工支付《30万吨/年催化汽油加氢脱硫装置及1.5万吨/年MTBE降硫设计服务合同》款24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4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2.判令**化工支付加氢催化剂合同货款1277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277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和MTBE脱硫剂合同货款288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88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3.判令**化工支付《保护反应器催化剂合同》货款7338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338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4.判令**化工支付保护剂、催化剂补剂合同货款14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4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5.本案诉讼费由**化工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北京***与**化工签订《30万吨/年催化汽油加氢脱硫装置及1.5万吨/年MTBE降硫设计服务合同》,为**化工提供设计服务,合同金额共计1600000元,分别为1100000元和500000元。2014年9月北京***向**化工提供合同要求的所有资料。依照合同约定,图纸交付6个月内付清余款。2015年3月底图纸交付6个月届满,**化工应按合同约定付款,但至今仍拖欠货款240000元。2014年9月,北京***与**化工签订《催化剂供货合同》,其中加氢催化剂43.3吨,金额8110000元;脱硫剂12吨,金额720000元。脱硫剂于2015年3月发货,依据合同约定货到3个月付清余款,至2015年6月底货到3个月届满,**化工仍拖欠货款73380元;加氢催化剂于2016年3月发货,依照合同约定,货到15个月付清余款,至2017年6月底货到15个月届满,**化工应按合同约定付款,但仍拖欠货款1277000元。2016年4月,北京***与**化工签订《保护反应器催化剂供货合同》,保护剂共计4.02吨,金额733800元,于2016年11月发货。依照合同约定,开工一个月付清余款。2016年12月20日开工1个月届满,**化工应按合同约定付款,但仍拖欠货款73380元。2018年3月,北京***与**化工签订《保护剂、催化剂供货合同》,金额1144400元,**化工2018年3月10日收到货物。依照合同约定,发货前**化工应付清全款,后经**化工请求货到付全款,北京***同意并提前发货。但**化工未按合同约定付款,仍拖欠货款14000元。**化工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为维护北京***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化工辩称,**化工二期加氢装置自2016年8月20日开工后,汽油辛烷值损失一直偏高,与双方技术协议约定的辛烷值损失小于2.5严重不符。**化工同北京***多次反映,北京***于2016年10月19日通过邮箱回复,给出了处理意见,但一直未解决根本问题。2017年3月北京***派人到**化工现场处理此问题,仍未解决。北京***起诉之前,**化工采购部曾于2020年8月21日通过邮箱将辛烷值损失偏大问题告知北京***,一直未予解决。辛烷值损失过大,与原先的约定不符,给**化工造成严重损失,是货款一直未予支付的重要原因。另外,北京***所供货物数量与合同约定不符,且部分未开具发票。
北京***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30万吨/年催化汽油加氢脱硫装置及1.5万吨/年MTBE降硫设计服务合同》1份、催款函复印件1份;证据2、《催化剂供货合同》1份及《称重计量单》复印件1份;证据3、《保护反应器催化剂供货合同》及《保护催化剂供货补充协议》各1份;证据4、《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付款延期证明、产品收货验收单各1份;证据5、2018年5月25日北京***商务人员***向**化工采购部发送的**化工对账单及电子邮件截图各1份;证据6、催款函及客户对账单各1份;证据7、2020年8月21日**化工发送的《汽油辛烷值损失偏大问题说明函》及北京***的回复函打印件各1份;证据8、2015年5月4日《设计服务补充委托协议》1份;证据9、2016年11月28日《设计服务补充委托协议》1份;证据10、收款回单1份;证据11、淄博陆海联运有限公司周村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附发货清单复印件4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据12、北京***发货清单4张;证据13、2016年《催化剂装填确认表》1份;证据14、2017年《工矿产品购销合同》1份;证据15、2018年《工矿产品购销合同》1份;证据16、《12万吨/年中汽油萃取脱硫单元工程技术服务合同》1份;证据17、《12万吨/年中汽油萃取脱硫单元技术转让(技术秘密)合同》1份;证据18、《12万吨催化中汽油溶剂脱硫项目专有溶剂及专有设备供货合同》1份;证据19、《保护催化剂供货补充协议》1份;证据20、发票7张;证据21、2018年《催化剂装填确认表》1份;证据22、《汽油质量升级改造项目30万吨/年选择性汽油加氢脱硫装置、12万吨/年中汽油萃取脱硫工艺单元技术附件》1份。本院对北京***提交的证据分析认定如下:证据1中的设计服务合同,证据2、3、4、7、9、10、16、17、18、19、20、21、22、24,**化工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证据1中的催款函,证据5、6、8、11、12、13、23,**化工对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本院将结合其他案件事实进行认定。
**化工提交下列证据:证据1、2016年10月19日北京***发送的《关于**化工30万吨/年催化汽油加氢装置问题的处理意见》1份;证据2、2020年8月21日**化工发给北京***的《汽油辛烷值损失偏大问题说明函》及邮件截图、发函邮件各1份。北京***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证据3、《30万吨/年催化汽油加氢脱硫装置和1.5万吨/年MTBE装置降硫设计技术协议》1份,其中无北京***的签字**,本院对真实性不予确认。证据4、北京***供货情况说明1份,系**化工单方制作,本院将结合其他案件事实综合认定实际供货情况。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3年10月10日,北京***(乙方)与**化工(甲方)签订《30万吨/年催化汽油加氢脱硫装置及1.5万吨/年MTBE降硫设计服务合同》(BEET-13DS123007号),约定乙方在甲方提供的基础数据和资料的基础上,1)采用乙方的工艺技术进行30万吨/年催化汽油加氢脱硫装置设计,实现国五硫含量达标,产品硫醇硫合格。2)采用乙方的技术,实现1.5万吨/年MTBE装置降硫目标,硫含量减低到10ppm以下。合同主要内容包括:“第二条设计依据:2.1甲方提供基础资料和设计文件,2.2乙方专有技术的基础数据。第四条技术服务和设计项目的情况。4.1项目名称:30万吨/年催化汽油加氢脱硫装置及1.5万吨/年MTBE降硫设计服务。4.2设计阶段:详细设计。4.3设计内容:完成新建30万吨/年催化汽油加氢脱硫装置的详细设计;完成1.5万吨/年MTBE降硫设计;编制新建30万吨/年催化汽油加氢脱硫装置安全专篇和消防专篇。第六条乙方的工作范围。6.1乙方负责完成4.3所列的设计服务内容。6.2乙方收到甲方提交的全部资料、预付款,为合同生效,此后1个月内提供反应器等长周期设备订货表,2个月内其它设备订货表,1个半月内提交土建基础施工图(桩位图一个月内提交,压缩机及泵两个月内提交,埋地管线,排污,排水1个半月提供),3个月内提交反应器及容器等非标设备**,5个月提交工艺配管、电气仪表等全部详细设计**。6.3乙方向甲方提交设计文件共出版8套(含非标设备制造**6套,需加盖压力容器设计章)。6.5协助甲方进行装置改造。6.6指导甲方进行改造后装置开车。第七条费用:1600000元,其中30万吨/年催化汽油加氢脱硫装置设计费1100000元,1.5万吨/年MTBE装置降硫设计费500000元。第八条支付方式:8.1合同签订后一周内付30%预付款480000元(此时合同生效)。8.2乙方提交所有设备**,甲方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30%即480000元。8.3乙方提交完全套设计图纸、甲方一周内完成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30%即480000元。此时,乙方开具合同全额发票。8.4装置开工正常后,三个月内完成验收标定或者图纸交付6个月内(以先到为准),甲方再支付10%,计160000元。第九条双方责任与义务。9.1甲方责任。9.1.2甲方应按本合同第八条之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合同费用。逾期超过10个工作日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9.2乙方责任。9.2.1乙方负责按照国家规定、行业技术规范、标准,完成4.3规定的设计内容和4.5规定的技术服务内容(经核对该合同无4.5),并按本合同、时间、地点及份数向甲方交付设计文件。9.2.3乙方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时间至施工、安装结束,开车正常,各项经济技术指标达到约定的标准为止。”该合同北京***称**化工付款情况为:2013年10月支付480000元、2014年9月支付480000元、2015年11月支付100000元、2016年1月支付100000元、2016年10月支付200000元,共计1360000元;并称其于2015年5月6日已经开具了发票。
北京***提交2015年8月5日向**化工发送的催款传真件1份,**化工否认收到,其中载明“贵公司先后于2013年10月10日、2015年5月4日与我公司签订了新建30万吨/年催化汽油加氢脱硫装置及1.5万吨/年MTBE降硫设计合同、设计服务补充委托协议,现30万吨/年催化汽油加氢脱硫装置及1.5万吨/年MTBE降硫装置详细设计工作已经完成,**及消防设施备案资料已于2015年5月12日前全部提供,…按照合同及补充协议中规定贵公司现阶段应支付我公司设计款48万元和消防设施备款6万元,合计54万元,其中设计款按合同约定应于2015年2月支付,至今已拖欠6个月。…”。
2016年10月19日,北京***向**化工发送《关于**化工30万吨/年催化汽油加氢装置问题的处理意见》一份,主要内容为:“**化工30万吨/年催化汽油选择性加氢脱硫装置,采用北京***开发的催化汽油选择性加氢ALG技术及催化剂,并由北京***提供工艺包和详细工程设计。该装置于2016年8月20日正式开工起步,经过催化剂干燥、预硫化后,至8月27日下午17:00,即产出合格的国五汽油产品。该装置于8月底一次开车成功,经历了满负荷的考验,到目前为止,已累计加工催化汽油3万多吨,为**化工创造了较好的经济效益。现就目前该装置存在的两个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1、预反应器前部换热器(E-103)严重结焦1.1目前现状:…。1.2对策:…。2、辛烷值损失偏大2.1目前现状:该装置自开工以来辛烷值损失一直偏大。原料汽油含硫500-700ppm时,RON辛烷值损失在3.0-4.0;在目前原料汽油含硫300pmm的情况下,辛烷值损失基本小于3.0,最低RON辛烷值损失为2.46。2.2原因分析:分析目前辛烷值损失偏大的原因,有两点:一是加氢脱硫反应器空速过低。原设计是按照原料汽油含硫1500ppm设计,设计空速2.0。目前原料汽油含硫最高仅700ppm,近期一直在300ppm左右,轻汽油切割比例增加,重汽油量减少,现处理量22.5t/h时,二反空速仅0.77h-1,重汽油烯烃饱和过度,造成辛烷值损失偏大;二是反应器内件质量较差。造成加氢脱硫反应器下床层径向温差过大,注冷氢时,下床层径向温差最高达8-10℃,不注冷氢时,下床层径向温差在1℃左右。2.3解决措施:(1)加氢脱硫反应器催化剂重新装填。将加氢脱硫反应器催化剂卸出,重新装填时减少脱硫催化剂装填量,多装一些瓷球。(2)改善加氢脱硫反应器下床层气流分布,减少径向温差。本次停工不考虑更换反应器内件,下床层上部装三层瓷球,以改善下床层气流分布,减少径向温差。”
2016年11月28日,**化工(甲方)与北京***(乙方)签订《设计服务补充委托协议》,主要内容为:“甲乙双方于2013年10月10日签订新建30万吨/年催化汽油加氢脱硫装置设计服务合同。乙方已经于2014年提交全部30万吨/年催化汽油加氢脱硫装置详细设计文件,由于甲方未在特种设备设计许可印章有效期内寻找保护反应器制造商,经双方友好协商,现达成以下协议:1.甲方同意于2016年11月30日前将保护反应器重新修改并出图费用一次性与乙方结清,共计10000元。2.付款方式:银行电汇。3.乙方协助完成修改保护反应器图纸,并寻找合格的设计院加盖特种设备设计***。4.乙方按期收到甲方付款后,一周内提供四套**,邮寄到甲方处。5.甲方延期付款,乙方有*****交付时间。6.此协议作为2013年10月10日BEET-13DS123007号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化工于2016年12月支付上述费用10000元。
2020年8月21日,**化工向北京***发送《汽油辛烷值损失偏大问题说明函》一份,主要内容为:“非常感谢贵公司一直以来对我公司技术上的支持!我公司30万吨/年催化汽油选择性加氢脱硫装置于2016年8月建成开工投产,该装置由贵公司提供工艺包、催化剂和详细设计。该装置开工后汽油辛烷值(RON)损失情况历年统计如下:开工后-2016年11月中旬,辛烷值损失约3.0-4.0个单位;2016年11月底与设计院沟通调整催化剂方案后,辛烷值损失约2.0-2.5个单位;2017年辛烷值损失逐渐增加到约3.0-4.5个单位;2018年按设计院要求进行了预加氢催化剂的烧焦再生,2018年辛烷值损失约3.5-4.5个单位;2019年-2020年至今辛烷值损失在约4.0-5.7个单位,辛烷值损失又有增加。根据上述汽油辛烷值(RON)损失情况统计数据,不能满足原催化剂技术协议约定的辛烷值(RON)损失不大于2.5个单位的约定。”
2020年8月31日,北京***向**化工发送《关于**化工“汽油辛烷值损失偏大问题说明函”的回复》,主要内容为:“针对贵公司目前辛烷值损失偏大的问题,我公司已在2020年7月14日进行了问题分析及操作建议的书面回复,并于2020年7月24日技术服务人员到现场进行了查看、验证问题,提出建议。对于贵公司所列举的历年来辛烷值损失偏大的数据,我公司有以下建议供参考:1、由于贵公司催化汽油量不足,经常造成催化汽油加氢装置负荷偏低,在低负荷工况下,加氢深度不易控制,会造成辛烷值损失偏大的情况。另外,开工前期有时会加工外购原料,外购原料杂质难以控制,会导致预加氢催化剂活性下降,从而造成轻汽油拔出率低,辛烷值损失偏大的情况。2、催化汽油烯烃含量的变化也是造成辛烷值损失偏大的主要因素,一般炼厂原料不稳定,催化汽油的烯烃含量也变化较大,本装置首次开工(2016.9)时催化汽油烯烃含量为29%左右,2016年11月份催化汽油烯烃含量为24.24%,辛烷值损失2.12。2020年7月份催化汽油烯烃含量为38.2%,与2016年11月份相比,催化汽油烯烃含量提高了近14%,辛烷值损失势必会增大。综上所述,辛烷值损失的大小,跟原料性质、装置负荷等因素息息相关,可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另查,2014年9月7日,**化工与北京***签订《催化剂供货合同》(合同编号:BEET-13CS230014),购买加氢催化剂43.3吨、总价8110000元,MTBE脱硫剂12吨、总价720000元,合计8830000元。交货期为:合同签订后,收到预付款及甲方指令生产通知后6个月内;MTBE脱硫剂为接到甲方通知后1个月内供货。第五条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加氢催化剂包装为吨袋,MTBE脱硫剂为桶装,汽车运输至买受人现场,运输费用由出卖人承担。甲方负责现场卸车及相关费用。第六条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出卖人提供质检报告,由买受人在买受人现场进行外观及重量检验。数量误差:按实际交货重量计量,误差不超过合同约定重量土500kg。第七条付款方式、时间:1、加氢催化剂付款方式。合同生效后一周内预付30%货款,即243.3万元;催化剂全量发货前,支付30%货款,即243.3万元;催化剂运转1个月内或到货一年内支付30%货款,即243.3万元;装置运行一年按技术协议标准验收合格后或者货到十五个月内(以先到为准),一周内付清其余10%货款,即81.1万元。2、MTBE脱硫剂付款方式。催化剂发货前支付货款60%(电汇),即43.2万元,开工正常一个月内或货到三个月内付清其余款,即28.8万元,承兑付款。北京***称其中加氢催化剂已经收到货款6833000元,尚欠1277000元;脱硫剂已经收到货款432000元,尚欠288000元。**化工仅认可收到8382000元的货物,欠货款1117000元。其中加氢催化剂8110000元北京***于2017年7月24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另查,2016年4月8日,**化工与北京***签订《保护反应器催化剂供货合同》(编号BEET-16CS123008),购买保护剂AIG-1数量1.05吨、总价9.45万元,保护剂AIG-2数量1.52吨、总价13.68万元,保护剂AAG-11数量4.02吨、总价50.25万元,合计733800元,此总价包含标的物价费、17%增值税、运输费、服务费、装车费。发货前卖方出具收据,买方一次性支付90%货款即660420元;全额增值税发票随货到;开工一个月后支付剩余10%即73380元,结算以实际过磅重量为准。第四条交付。1.交付时间:合同生效并收到买方支付的90%货款后一周内(以买方通知为准)。2.交付方式:卖方负责送货至买方指定地点。3.卖方应提供的资料:送货单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第七条验收。1.买方收到货物后,应该在卖方提供的送货单上签字确认。在到货后7日内,确认验收日期,并提前3天通知卖方,卖方应委派人员参加验收。如果卖方接到买方通知后未按照确定的时间参加验收,视为已同意买方单方面进行验收并接受验收结果。如果买方逾期未进行验收,视为已完成验收。2.验收应依据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和标准,如合同未明确约定的,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验收结果应经双方签字确认。3.验收结果与合同约定不符,卖方应负责采取补救措施。4.如果未能就验收结果达成一致,由买方委托有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发生费用由责任方承担。第十一条违约责任。2.买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天,应向卖方支付未付货款金额0.1%的违约金,违约金累计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1%。”2016年4月14日,双方签订《保护催化剂供货补充协议》,主要内容为:“鉴于买卖双方在2016年4月8日签订的保护反应器催化剂供货合同(合同编号为BEET-16CS123008),由于买方要求现双方协商将原合同订购货物分两期发货,协议内容如下:1.一期发货内容:保护剂AIG-1数量0.17吨、总价1.53万元,保护剂AAG-11数量1.27吨、总价15.875万元,合计1.44吨、17.405万元。2.付款方式:发货前一次性支付全部一期货款(抬柒万肆仟零伍拾元整)。3.交付时间:买方收到卖方一期全款后,通知卖方提货。4.运费:一期货物由买方到卖方指定仓库自提,运费由买方承担。5.包装:卖方负责以上货物的包装并协助买方装车。”**化工仅认可收到701700元的货物,于2016年4月、2016年10月分别支付货款174050元和486370元,共计660420元。北京***于2017年9月15日向**化工开具金额为733800元的发票。
再查,2018年3月3日,北京***作为供方、**化工作为需方,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fycgb20180127),供应产品:保护剂AIG-1数量1.4吨、金额131600元,保护剂AIG-2、数量2.2吨、金额206800元,保护剂AIG-11数量4.8吨、金额624000元,催化剂ALT-1数量1吨、金额182000元,合计金额1144400元;使用车间为二期汽油加氢车间;供货时间为款到后一周内到货;备注此总价含17%增值税、运输费、服务费、装车费,以实际到货数量为准。全款发货,供方提供全额增值税发票;以实际到货数量为准。2018年3月10日北京***供货,**化工尚欠货款14000元未付。
2018年3月8日,**化工向北京***出具《付款延期证明》一份,主要内容为:“我公司与北京***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日签订的金额分别为30万、100万、370万的合同,三份合同的预付款总金额为150万承兑及于2018年3月3日签订的保护剂、催化剂¥1144400元合同,全款发货承兑。四份合同总计预付款¥2644400元整,付款方式为承兑。今由于我总公司承兑汇票短缺,已与该公司协商延期支付,于2018年3月31日前完成以上金额承兑支付。其中,2018年3月3日签订的保护剂、催化剂合同,贵公司先按我方要求指定日期(3月11日)前到货,以保证我公司正常开工投用。”
本院认为,本案北京***与**化工争议的是《30万吨/年催化汽油加氢脱硫装置及1.5万吨/年MTBE降硫设计服务合同》、《催化剂供货合同》、《保护反应器催化剂供货合同》、《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履行及欠款情况,现针对北京***公司的诉请分析如下:
一、第一份合同
《30万吨/年催化汽油加氢脱硫装置及1.5万吨/年MTBE降硫设计服务合同》约定费用为1600000元,**化工称除北京***所述的付款1360000元外,还另以编制费的名目支付现金10000元,但对此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认定欠款金额为240000元。合同约定了付款时间,北京***主张按照图纸交付6个月期满付清全款符合约定,但对其主张2014年9月交付全套图纸未提供证据证明,**化工亦予以否认。本院认为,双方2016年11月18日签订的《设计服务补充委托协议》中载明“乙方已经于2014年提交全部30万吨/年催化汽油加氢脱硫装置详细设计文件”,结合合同8.3约定提交完全套设计图纸完成验收后付48万元并开具发票,以及北京***2015年8月5日传真中的催款内容,能够认定2015年5月份开具发票前图纸已经交付。合同中未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北京***要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并酌定全部欠款240000元自开具发票期满6个月即2015年11月7日开始计算,但自2019年8月20日起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关于**化工提出的辛烷值损失偏大的抗辩意见,从设计服务合同约定的设计目标,结合双方提交的往来函件内容看,涉案装置于2016年8月20日开工后已经生产出了合格产品,针对辛烷值损失偏大的问题经双方沟通后,2016年也已符合**化工所述标准,而2020年双方就辛烷值损失偏大问题的沟通并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化工以辛烷值损失偏大而拒付剩余费用的抗辩不能成立。
二、第二份合同
《催化剂供货合同》项下包括MTBE脱硫剂12吨和加氢催化剂43.3吨。
1、MTBE脱硫剂12吨。**化工认可已经收到,入库时间为2015年4月18日,本院对欠款288000元予以确认。合同约定开工正常一个月内或货到三个月内付清余款,按照双方约定付款时间的惯例一般以先到为准,故北京***主张货到三个月付款本院予以支持,其提交的称重计量单为复印件,不能以此确定送货时间,故本院以入库时间满三个月即2015年7月18日认定为付款时间。合同中未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北京***主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自2019年8月20日起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2、加氢催化剂43.3吨。**化工抗辩称北京***未足额供货。本院认为,首先,合同约定由北京***负责运输,其提供的淄博陆海联运有限公司周村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中,详细记载了2016年3月8日运送催化剂43.3吨的货物名称、重量、件数及运货司机的信息,与北京***的发货清单内容一致;其次,合同约定货到现场对外观和重量进行检验,**化工收货后并未对供货数量提出异议;最后,**化工称其催化剂入库时间为2016年4月7日,北京***于2017年7月24日才为其开具了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化工接收发票并用于抵扣税款,亦未对货款金额提出异议,故能够综合认定北京***已足额供货,**化工欠付货款1277000元的事实。北京***另提供2016年4月份的催化剂装填确认表,拟证明上述供货情况,**化工否认系其工作人员本人签名并申请司法鉴定,通过上述分析,该鉴定已非必要,本院不予准许。北京***依据合同约定主张货到十五个月一周内付清全款,**化工认可其入库时间晚于送货时间,故本院以运输公司说明中载明的送货时间为准,对北京***主张自2017年7月1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予以支持,利息计算方式同上。
三、第三份合同
2016年4月8日双方签订《保护反应器催化剂供货合同》后,又于2016年4月14日签订《保护催化剂供货补充协议》,约定分期发货。北京***主张其已经足额供货,**化工仍有73380元货款未付,**化工在庭审中予以认可,庭后又否认,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并且,北京***提供的淄博陆海联运有限公司周村分公司出具的证明与2016年4月23日、11月2日的发货清单内容相符,送货数量与合同一致;合同约定了验收时间,且约定验收结果与合同约定不符时,卖方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北京***已经于2017年9月15日为**化工开具了全额增值税发票,**化工并未对供货数量和货款金额提出异议,亦能够证明北京***足额供货,**化工欠付货款73380元的事实。合同约定开工一个月后支付余款73380元,每逾期一天按未付款金额的0.1%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累计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1%(7338元)。北京***供货时间为2016年11月份,其主张自2016年12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计算至今已经超过了7338元,应以合同约定的7338元为限。
四、第四份合同
**化工对《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供货数量和欠款金额14000元没有异议,合同约定为全款发货,但从北京***公司提交的**化工《付款延期证明》看,双方经协商已将付款期限延长至2018年3月31日,故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应自2018年4月1日开始计算,北京***公司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本院予以支持;但自2019年8月20日起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综上,**化工未按约支付设计服务费及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虽然部分货款北京***未开具发票,但合同未约定以开具发票为付款条件,且**化工确未全额付款,故其该项抗辩本院不予采信。因引起本案纠纷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山东**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北京***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30万吨/年催化汽油加氢脱硫装置及1.5万吨/年MTBE降硫设计服务合同》项下欠款24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算方法:以24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二、山东**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北京***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催化剂供货合同》项下MTBE脱硫剂欠款28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算方法:以288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三、山东**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北京***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催化剂供货合同》项下加氢催化剂欠款1277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算方法:以1277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四、山东**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北京***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保护反应器催化剂供货合同》项下欠款73380元及违约金7338元;
五、山东**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北京***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工矿产品购销合同》项下欠款14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算方法:以14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六、驳回北京***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31元,由山东**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