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耐吉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元精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06民初1211号 原告:北京***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41439XK)。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51号7层07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元精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99540007G)。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街道港口路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元精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于2020年6月10日前支付原告133万元,余款原告自愿放弃,并在被告付款之日撤回起诉。现被告已按约履行了上述付款义务。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元精化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 ?CONTROLiSignatureOffice.SignatureCtrl\s??? _1653303924.unknow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