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06民初1211号
原告:北京***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41439XK)。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51号7层07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元精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99540007G)。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街道港口路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元精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于2020年6月10日前支付原告133万元,余款原告自愿放弃,并在被告付款之日撤回起诉。现被告已按约履行了上述付款义务。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元精化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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