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耐吉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国石化青岛炼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4民特589号 申请人:北京***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51号070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中国石化青岛炼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开发区)千山南路82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人北京***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石化青岛炼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 在本院审查期间,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解决方式重新达成一致,共同约定因《技术许可合同-MTBE增加脱硫装置》(合同编号:35050000-15-ZC0605-0001)产生的争议,双方在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以诉讼的方式解决,故北京***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北京***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国石化青岛炼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就案涉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达成一致意见,约定为法院诉讼解决,北京***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由此撤回本案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申请人北京***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郭 奕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