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执恢218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电飞华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好2号楼6层603-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金广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创业中路32号楼32-3-126。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北京中电飞华通信有限公司与北京金广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位于吉林省图们市月晴镇曲水村10848.53平方米公顷仓储用地使用权正在处置中尚无结果,执行程序暂不能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京0108执218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杨 哲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