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广通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北京金广通科技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2)京0108行审8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73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员。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员。 被申请执行人北京金广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号院3号楼7层72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海淀区人保局)于2021年5月20日对被申请执行人北京金广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广通公司)作出京海人社综执罚字〔2021〕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主要内容为:金广通公司欠付**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8月22日期间的工资共计68 390.8元情况属实。以上情况有询问笔录、工资表等材料为证。金广通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海淀区人保局于2020年5月2日向金广通公司公告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10日内支付**工资68 390.8元,但该公司逾期未按要求改正。2020年11月16日,海淀区人保局向金广通公司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该公司限期支付**工资及赔偿金,但该公司逾期仍未支付。金广通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违法行为。海淀区人保局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金广通公司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20 000元。 2021年5月28日,海淀区人保局向金广通公司公告送达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现该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海淀区人保局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海淀区人保局对于金广通公司的违法事实依法予以立案,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向金广通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申辩的权利。海淀区人保局据此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适当。在法定期限内,金广通公司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2年2月8日,海淀区人保局对金广通公司作出催告书并于2022年2月18日进行公告送达,告知其应当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缴纳罚款义务。催告期满后,金广通公司仍未履行上述义务。故海淀区人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现海淀区人保局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作出的京海人社综执罚字〔2021〕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 云 审 判 员 **珊 审 判 员  陈 晓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周 洋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