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1)京0108行审15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73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
被执行人北京金广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号院3号楼7层72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海淀区人保局)于2020年9月15日对被执行人北京金广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广通公司)作出京海人社劳监理字[2020]00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002号处理决定)。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受理。
海淀区人保局查明:金广通公司欠付**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8月22日期间工资68 390.8元的情况属实。金广通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限金广通公司自收到002号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支付**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8月22日期间工资68 390.8元,并向**支付上述金额50%的赔偿金68 390.8*50%=34 195.4元,共计102 586.2元。2020年9月22日,海淀区人保局向金广通公司公告送达了002号处理决定。金广通公司未在期限内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海淀区人保局提交了接待投诉(举报)登记、调查询问书、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等证据。
本院认为,海淀区人保局作出的002号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海淀区人保局向金广通公司送达002号处理决定后,金广通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自觉履行002号处理决定确定的缴纳罚款的义务。在海淀区人保局送达《催告书》十日后,其仍未履行上述义务。海淀区人保局申请强制执行该002号处理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作出的京海人社劳监理字[2020]00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准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 云
审 判 员
**珊
审 判 员 陈 晓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五
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