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8民初9761号
原告:北京金广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及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白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金广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金广通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曹 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