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广通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08执2358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2月28日出生,住陕西省白水县。 被执行人:北京金广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号院3号楼7层724。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北京金广通科技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金广通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现无切实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北京金广通科技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欣 审  判  员   丛 喆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