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广通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金广通科技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07执334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首钢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路45号。 法定代表人付庆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金广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号院3号楼7层72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北京首钢微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金广通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7民初19068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因北京金广通科技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北京首钢微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金广通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其货款31366830元及违约金1800000元;给付案件受理费115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北京金广通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手续。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前往中铁建设大厦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的经营场所。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在申请人处的财产,但因为该处财产种类、数量无法统计,故评估公司无法评估,申请人向本院撤回评估拍卖申请。本院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在申请人处的房屋押金328697.79元,上述案款本院已发还申请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总对总统查,被执行人北京金广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券、无工商登记信息、无网络银行存款等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北京金广通科技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上述调查结果,且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7民初190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崔 凯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石联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