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广通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首钢微电子有限公司与北京金广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07民初19068号 原告:北京首钢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25911779N)。 法定代表人:**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广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号院3号楼7层72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57346141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北京首钢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钢微电子公司)与被告北京金广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广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首钢微电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金广通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首钢微电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136.683万元并支付违约金627.3366万元(合计3764.0196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自2016年起,被告租用原告场地从事制造推广民政系统管理平台设备业务。自2016年开始,被告多次与原告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合同内容包括要求原告按照被告指定的厂家和产品型号采购货物,被告收货之后向原告支付货款。原告依约履行,被告也依约支付了前期合同费用。2017年9月(合同号17024)、2017年12月(合同号17040)、2018年3月(合同号18011、18011-S1),原告与被告又先后签订三份“货物买卖合同”,货款合计3336.683万元。原告依约履行了交货义务,被告验收之后出具《收货单》进行确认,但未依约付款。之后被告向原告提交了《2018年项目付款计划》,承诺履行17024号合同和17040号合同的欠款,加上18011-S1号合同货款648.843万元,被告合计拖欠原告货款3336.683万元。经原告催促,被告支付货款200万元。被告至今尚欠原告货款3136.683万元,原告多次催促并发出《催款函》,被告拒绝支付拖欠的货款。现原告依法起诉,要求被告北京金广通科技有限公司偿还拖欠货款3136.683万元及违约金627.3366万元(按照3136.683万元的20%计算),请法院依法裁判,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金广通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2017、2018年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一系列货物买卖合同,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我方认为本案涉及的合同约定的条款不合理,交易不具有商业合理性。证据中一些运输收据我方认为不足以证实交易过程中的货物流转。原告对所签订的一系列货物买卖合同并非真实买卖合同,我方认为签订的名为买卖合同,实为借贷融资性合同,我方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7年9月20日,原告首钢微电子公司(乙方)与被告金广通公司(甲方)签订的合同编号:BHT-JGT-BSMC-CX-17024《合同书》载明: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甲方购买乙方产品达成以下买卖合同条款。一、订购产品名称及数量、产品规格及价格:产品名称,民政社区管理平台系统;规格型号,见附件1产品技术要求;数量,100套;单价,107856元;合计10785600元;货期6个月。共计10785600元。本合同总价款…含17%增值税和运保费。二、产品质量:…2.甲方指定重庆果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及重庆圆方角科技有限公司为本合同产品配套部件的唯一合格供货商(见附件1产品配置清单),如对产品质量有异议,应当在收到产品后五日内提出确有证据的书面异议并通知到乙方,同时指导和协助生产厂家进行改进使其提供合格产品。乙方不承担因产品质量原因导致的产品不合格、以及交货数量不足或延期交货等方面的责任。同时,甲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或延期支付货款。三、产品交付:乙方产品交付方式为甲方接到乙方或生产厂家的发货通知后,到乙方指定地点自提。交货时间为合同签订日期起的6个月内,可分次交货,甲方应于每月2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交收货数据,包括收到货物的日期、产品名称、单价、数量等。四、价款结算:本合同书签订后的6个月为乙方的备货和交货期,6个月到期后,甲方按照6个月内的实际提货数量进行结算,并于交货期满后5日内以现金或电汇方式付清该笔货款。乙方应于收到甲方货款后一周内开具含17%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合同的解除与终止: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终止合同的履行。一方根本性违约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到对方。…七、违约责任: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如甲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甲方应按每周迟付款总额的0.5%的违约金率支付乙方违约金,不足一周按一周计算,违约金由甲方汇入乙方指定的账户内。但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迟付款总额的20%。如延迟付款超过本合同规定的支付日期十(10)周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仍应向乙方支付以上规定的违约金。延迟付款违约金不能代替由于甲方不履行合同引起乙方损失的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及主张权利的费用等)。…九、其他约定事项:1.甲方联系人或授权代表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乙方所作的任何承诺、通知等,都对甲方具有约束力,具有不可撤销性。…十、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的,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乙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被告金广通公司认可合同的真实性,不认可合同约定原告按照被告指定厂家重庆果实电子科技有服公司与重庆圆方角科技有限公司采购专用产品并提供给被告、产品交付方式为被告到指定地点自提、于交货期满5日内以现金或者电汇方式付清该笔货款、违约金为总金额的0.5%/周和总额不超过迟付款金额的20%的证明目的。 2017年9月20日,原告首钢微电子公司(甲方)与案外人重庆果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BHT-CQGS-BSMC-CX-17026的《合同书》载明:…一、订购产品名称及数量、产品规格及价格:产品名称,1.**管理平台集成电路;2.机箱机架:规格型号,见附件1产品技术要求;数量,100套;单价,21900元、18300元;共计4020000元。本合同总价款含17%增值税和运保费。二、产品质量:…2.甲方指定北京金广通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该产品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格的制定、修改和解释说明,并负责对产品的数量、质量进行验收。甲方有权以北京金广通科技有限公司的验收结果和使用意见作为向乙方主张权利以及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的合法依据,乙方不得异议。…十、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的,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同日,原告首钢微电子公司(甲方)另与案外人重庆圆方角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BHT-YFJ-BSMC-CX-17025的《合同书》载明:一、订购产品名称及数量、产品规格及价格:产品名称,1.社区平台主控器PCB集成电路;2.信号发射PCB集成电路;3.电源管理PCB集成电路;规格型号,见附件1产品技术要求;数量100套;单价,22100元、21300元、17200元;货期6个月。共计6060000元。本合同总价款含17%增值税和运保费。二、产品质量:…2、甲方对产品包装的特殊要求,木箱。甲方指定北京金广通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该产品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格的制定、修改和解释说明,并负责对产品的数量、质量进行验收。甲方有权以北京金广通科技有限公司的验收结果和使用意见作为向乙方主张权利以及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的合法依据,乙方不得异议。…十、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的,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被告金广通公司表示原告与案外人签订的(CX-17025、CX-17026)合同的真实性无法确认。 2017年9月21日与2017年9月27日的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付款通知单显示:付款人原告首钢微电子公司分别向案外人重庆果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共计付款402万元、向案外人重庆圆方角科技有限公司付款606万元。 2018年2月1日的江苏东方运输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托运分流单显示: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起运地,重庆市;托运人,重庆果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到达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收货人,首钢微电子公司;货名,机箱机架;件数,200;总金额11000元。2018年1月30日的江苏东方运输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托运分流单显示: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起运地,重庆市;托运人,重庆圆方角科技有限公司;到达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收货人,首钢微电子公司;货名,社区平台等;件数,200;总金额11000元。被告金广通公司对单据的真实性、证明目的不认可,表示这相当于收据,不是入账依据,既不是发票也不是银行回单,不能证明原告付款了。 2018年3月2日,被告金广通公司向原告首钢微电子公司出具的《收货单》显示:发货单位,首钢微电子公司。产品名称,民政社区管理平台系统;数量100套;单价,107856元;合计,10785600元。原合同编号,BHT-JGT-BSMC-CX-17024;产品质量符合要求;收货单位,北京金广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金广通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证明目的不认可,表示只是对17024合同产品说的质量合格,但对指定的两个公司生产的东西也不能说明产品合格,虽然上面有我公司公章,但在什么情况下盖的、经办人是谁都不清楚。 2017年12月7日,原告首钢微电子公司(乙方)与被告金广通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BHT-JGT-BSMC-CX-17040《合同书》载明:…一、订购产品名称及数量、产品规格及价格:产品名称,1.安置综合业务管理系统100套,单价107000元,合计10700000元;2.民政社区管理平台系统50套;单价107856元,合计5392800元;货期6个月;共计16092800元。本合同总价款含17%增值税和运保费。二、产品质量:…2.甲方指定重庆果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重庆圆方角科技有限公司为本合同产品配套部件的唯一合格供货商,如对产品质量有异议,应当在收到产品后五日内提出确有证据的书面异议并通知到乙方,同时指导和协助供货方进行改进使其提供合格产品。乙方不承担因产品质量原因导致的产品不合格、以及交货数量不足或延期交货等方面的责任。…四、产品交付:乙方产品交付方式为,甲方接到乙方或生产厂家的发货通知后,到乙方指定地点自提。…八、违约责任: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如甲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甲方应按每周迟付款总额的0.5%的违约金率支付乙方违约金。不足一周按一周计算,违约金由甲方汇入乙方指定的帐户内。但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迟付款总额的20%。如延迟付款超过本合同规定的支付日期十(10)周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仍应向乙方支付以上规定的违约金。延迟付款违约金不能代替由于甲方不履行合同引起乙方损失的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及主张权利的费用等)。十一、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的,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乙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被告金广通公司对合同的真实性认可,表示未见过这些货物,不认可合同约定原告按照被告指定厂家重庆果实电子科技有服公司及重庆圆方角科技有限公司采购专用产品并提供给被告、产品交付方式为被告到指定地点自提、结算条款为于交货期满5日内以现金或者电汇方式付清该笔货款、违约金为总金额的0.5%/周和总额不超过迟付款金额的20%的证明目的。 2017年12月7日,原告首钢微电子公司(甲方)还分别与案外人重庆果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圆方角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CX-17039和CX-17038《合同书》。约定购买重庆果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1.安置综合业务管理系统100套,单价32800元;2.通讯PCB集成电路系统100套,单价28600元;3.**管理平台集成电路50套,单价21900元;4.机箱机架50套,单价18300元;共计8150000元。购买重庆圆方角科技有限公司产品:1.电源管理系统100套,单价21200元;2.机箱机架100套,单价17400元;3.社区平台主控器PCB集成电路50套,单价22100元;4.信号发射器PCB集成电路50套,单价21300元;5.电源管理PCB集成电路50套,单价17200元。共计689万元。货期均为6个月。被告金广通公司认可CX-17039《合同书》真实性,表示需要对方出具我方需要这些产品的说明。 2017年12月12日与2017年12月14日的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付款通知单显示:付款人原告首钢微电子公司分别向案外人重庆果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共计付款815万元、向案外人重庆圆方角科技有限公司付款689万元。 2018年5月5日的江苏东方运输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托运分流单显示: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起运地,重庆市;托运人,重庆果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到达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收货人,首钢微电子公司;货名,业务管理系统;件数,300;总金额11000元。2018年5月4日的江苏东方运输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托运分流单显示: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起运地,重庆市;托运人,重庆圆方角科技有限公司;到达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收货人,首钢微电子公司;货名,电源管理系统等;件数,350;总金额18000元。被告金广通公司对单据的真实性、证明目的不认可,表示不能作为原告支付物流公司的证明。 2018年6月3日,被告金广通公司向原告首钢微电子公司出具的《收货单》显示:产品名称,1.安置综合业务管理系统100套,单价1070000元;2.民政社区管理平台系统,数量50套;单价107856元;共计16092800元。原合同编号,BHT-JGT-BSMC-CX-17040;产品质量符合要求;收货单位,北京金广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金广通公司表示认可该《收货单》。 2018年3月20日,原告首钢微电子公司(乙方)与被告金广通公司(甲方)签订的合同编号:BHT-JGT-BSMC-YW-18011《合同书》载明:…一、订购产品名称及数量、产品规格及价格:产品名称,1.数字广播模块,规格型号50W,数量50个,单价20330元,合计1016500元;2.数字广播模块,规格型号100W,50个,单价23540元,合计1177000元;3.场地灯,规格型号投射型,数量300台,单价6955元,合计2086500元;4.场地灯,规格型号云台,数量300台,单价8560元,合计2568000元;5.场地灯,规格型号双头互换型,数量300台,单价12840元,合计3852000元;6.汽油发电机,规格型号3000W,数量1000台,单价123480元,合计1234800元;7.汽车发电机,规格型号2000W,数量1000台,单价1042.06元。合计1042060元。供货期7个月。…。 2018年3月20日,原告首钢微电子公司(乙方)与被告金广通公司(甲方)签订的合同编号:BHT-JGT-BSMC-YW-18011-S1《补充协议》,双方经销商将YW-18011《合同书》订购产品数量减少50%。 2018年3月20日,原告首钢微电子公司还分别与案外人重庆果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圆方角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BHT-CQGS-BSMC-YW-18010、BHT-CQYFJ-BSMC-YW-18012《合同书》及YW-18010-S1、YW-18012-S2《补充协议》,约定购买重庆果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1.场地灯,规格型号投射型,数量300台,单价6500元,合计1950000元;2.场地灯,规格型号云台,数量300台,单价8000元,合计2400000元;3.场地灯,规格型号,双头互换型,数量300台,单价12000元,合计3600000元,共计7950000元。购买重庆圆方角科技有限公司产品:1.数字广播模块,规格型号50W,数量50个,单价19000元,合计950000元;2.数字广播模块,规格型号100W,50个,单价22000元,合计1100000元;3.汽油发电机,规格型号3000W,数量1000台,单价1100元,合计1100000元;4.汽车发电机,规格型号2000W,数量1000台,单价918元,合计918000元。共计4068000元,供货期7个月。含17%增值税和运保费。…。《补充协议》载明:因市场需求变化,原合同订购的产品数量减少50%。被告金广通公司对原告首钢微电子公司与案外人重庆果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书》及《补充协议》认可,对原告首钢微电子公司与案外人重庆圆方角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书》及《补充协议》表示没有关联性,不做评价。 2018年4月17日的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付款通知单显示:付款人原告首钢微电子公司分别向案外人重庆果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共计付款397.5万元、向案外人重庆圆方角科技有限公司付款203.4万元。被告金广通公司认可对案外人重庆果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付款,表示案外人重庆圆方角科技有限公司的付款没有关联性,不做评价。 2018年9月22日的江苏东方运输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托运分流单显示: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起运地,重庆市;托运人,重庆果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到达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收货人,首钢微电子公司;货名,场地照明灯;件数,450;总金额35000元。2018年9月23日的江苏东方运输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托运分流单显示: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起运地,重庆市;托运人,重庆圆方角科技有限公司;到达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收货人,首钢微电子公司;货名,发动机等;件数,1050;总金额18000元。被告金广通公司对单据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2018年9月28日,被告金广通公司向原告首钢微电子公司出具的《收货单》显示:产品名称,1.数字广播模块,规格型号50W,数量25个,单价20330元,合计508250元;2.数字广播模块,规格型号100W,25个,单价23540元,合计588500元;3.场地灯,规格型号投射型,数量150台,单价6955元,合计1043250元;4.场地灯,规格云台,数量150台,单价8560元,合计1284000元;5.场地灯,规格型号,双头互换型,数量150台,单价12840元,合计1926000元;6.汽油发电机,规格型号3000W,数量500台,单价1234.8元,合计617400元;7.汽车发电机,规格型号2000W,数量500台,单价1042.06元,合计521030元;共计6488430元。供货期7个月。原合同编号,BHT-JGT-BSMC-YW-18011及BHT-JGT-BSMC-YW-18011-S1;产品质量符合要求;收货单位,北京金广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金广通公司对《收货单》的真实性不认可,只认可本公司公章,表示公司未见到物品。 2018年4月20日,被告金广通公司向原告首钢微电子公司出具的《2018项目付款计划》载明:项目名称,BHT-JGT-BSMC-CX-17024;项目内容:1.民政社区管理平台系统;付款日期,2018年5月10日;付款金额2300000元。2.民政社区管理平台系统;付款日期,2018年5月20日;付款金额4000000元。3.民政社区管理平台系统;付款日期,2018年5月底;付款金额4485600元。合计10785600元。4.项目名称,BHT-JGT-BSMC-CX-17040;安置综合业务管理系统,2018年6月底付款金额3000000元、2018年8月底付款7700000元,民政社区管理平台系统,2018年7月底付款金额5392800元,共计16092800元。单位**并***签字。被告金广通公司认可该付款计划。 2018年4月28日,中国工商银行网上电子回单显示:被告金广通公司向原告首钢微电子公司支付货款200万元。被告金广通公司表示认可。 2018年6月8日,被告金广通公司向原告首钢微电子公司出具的《2018项目付款计划》载明:项目名称,BHT-JGT-BSMC-CX-17024;项目内容:1.民政社区管理平台系统;2018年6月底付款6000000元;2.2018年7月底付款2785600元;合计8785600元。3.项目名称,BHT-JGT-BSMC-CX-17040;安置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民政社区管理平台系统;2018年8月底付款金额合计16092800元。4.1-6月房租,2018年7月底,付款852487.2元。单位**并***签字。被告金广通公司认可。 2019年4月19日,原告首钢微电子公司向被告金广通公司出具的《催款函》载明: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截止到2018年10月31日,贵公司欠我公司货款3136.7万元人民币,欠我公司房租85.7万元人民币,共计欠款3222.4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欠款项没有包括滞纳金。现已逾期近6个月,请贵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返还欠款。具体所欠款明细如下表。合同期限及金额:20170920-20180319,金额10785600元;回款2000000元,时间20180428;欠款87856000元。20171207-20180606,金额16092800元;回款0元;欠款16092800元。20180320-20181019,金额6488430元,欠款6488430元。欠款合计31366830元。被告金广通公司表示未收到《催款函》。 2019年3月15日的电子邮件显示:原告首钢微电子公司的***与被告金广通公司的***就货款及欠款情况进行了沟通。不包括房租86万元及滞纳金,欠款合计31366830元。被告金广通公司表示对邮件的真实性无法确认。 2017年间,被告金广通公司在原告首钢微电子公司经营场所楼内办公。***与***分别为双方项目的经办人。 庭审中,被告金广通公司表示所谓的买卖合同不是真实的货物流转,不是真实的买卖合同,只是名为买卖合同实为借贷关系。被告金广通公司申请对违约**减;原告首钢微电子公司同意对约定的违约金由法庭依法酌定。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2017年9月20日,原告首钢微电子公司与被告金广通公司签订的BHT-JGT-BSMC-CX-17024《合同书》载明了:“…一、订购产品名称及数量、产品规格及价格、产品名称、单价、货期。二、产品质量:…2.甲方指定重庆果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及重庆圆方角科技有限公司为本合同产品配套部件的唯一合格供货商(见附件1产品配置清单),如对产品质量有异议,应当在收到产品后五日内提出确有证据的书面异议并通知到乙方,同时指导和协助生产厂家进行改进使其提供合格产品。乙方不承担因产品质量原因导致的产品不合格、以及交货数量不足或延期交货等方面的责任。同时,甲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或延期支付货款。三、产品交付:乙方产品交付方式为甲方接到乙方或生产厂家的发货通知后,到乙方指定地点自提。交货时间为合同签订日期起的6个月内,可分次交货,甲方应于每月2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交收货数据,包括收到货物的日期、产品名称、单价、数量等。四、价款结算:本合同书签订后的6个月为乙方的备货和交货期,6个月到期后,甲方按照6个月内的实际提货数量进行结算,并于交货期满后5日内以现金或电汇方式付清该笔货款。乙方应于收到甲方货款后一周内开具含17%增值税专用发票。…七、违约责任,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如甲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甲方应按每周迟付款总额的0.5%的违约金率支付乙方违约金,不足一周按一周计算,违约金由甲方汇入乙方指定的帐户内。但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迟付款总额的20%。…。”原告首钢微电子公司与被告金广通公司分别于2017年9月20日、2017年12月7日、2018年3月20日签订的《合同书》及其《补充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首钢微电子公司提交的2018年4月28日中国工商银行网上电子回单、2019年3月15日的电子邮件以及被告金广通公司向原告首钢微电子公司出具的《收货单》、《2018项目付款计划》等证据可以证明被告金广通公司欠付货款及违约的事实。原告首钢微电子公司关于被告金广通公司支付货款3136.683万元并支付违约金的主张,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本院根据双方《合同书》的约定,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庭审意见、被告金广通公司的履约情况以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依法酌定违约金为180万元。被告金广通公司关于双方实为借贷关系的意见,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金广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首钢微电子有限公司货款3136.683万元及违约金180万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首钢微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00元,由被告北京金广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北京首钢微电子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韩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