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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32466号之一 原告:***,男,1988年2月20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经济开发区。 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联动优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23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联动优势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动优势科技有限公司个人信息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2022年9月15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