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动优势科技有限公司

븊海熙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联动优势科技有限公司及联动优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73民初738号 原告:上海熙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星火开发区阳明路1号9幢5层102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国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彤,上海国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联动优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B座51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联动优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23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熙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上海熙遇公司)与被告联动优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联动优势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熙遇公司称已与联动优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联动优势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熙遇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熙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熙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冯 刚 审 判 员  宋 鹏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汪 舟 书 记 员  郑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