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73民初738号
原告:上海熙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星火开发区阳明路1号9幢5层102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国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彤,上海国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联动优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B座51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联动优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23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熙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上海熙遇公司)与被告联动优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联动优势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熙遇公司称已与联动优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联动优势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熙遇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熙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熙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冯 刚
审 判 员 宋 鹏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汪 舟
书 记 员 郑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