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民初6028号
原告:***,男,198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度市经济开发区。
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四方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人民路99号。
负责人:高军。职务:行长。
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中山路6号。
负责人:**。职务:行长。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交通银行服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公司律师。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联动优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23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四方支行、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联动优势科技有限公司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