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动优势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四方支行等隐私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民初6028号 原告:***,男,198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度市经济开发区。 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四方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人民路99号。 负责人:高军。职务:行长。 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中山路6号。 负责人:**。职务:行长。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交通银行服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公司律师。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联动优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23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四方支行、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联动优势科技有限公司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