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民初323号
原告:***,男,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东方国际商品交易集团有限公司(GREATORIENTINTERNATIONALCOMMODITYTRADINGGROUP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中环德辅道中107-111号余崇本行1001室(Room1001,YuSungBoonBuilding,107-111DesVoeuxRoad,Central,HongKong)。
授权代表:**,董事。
被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顺畅大道1号B-041室,实际经营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16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银信支付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14层1401-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联动优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23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218号7楼。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律师。
被告: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路498号。
法定代表人:***,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律师。
第三人:联动优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B座510室,实际经营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南街9号院1号楼天安人寿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大东方国际商品交易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商银信支付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联动优势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告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联动优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高 晶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麻 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