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动优势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支付(厦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联动优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2民初23006号之一 申请人:***支付(厦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联动优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B座51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联动优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23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联动优势科技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支付(厦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联动优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联动优势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联动优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联动优势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675166.19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为6260827.81元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及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联动优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联动优势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75166.19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冒智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赵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