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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联动优势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民终38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联动优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联动优势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9)苏1003民初97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5日向上诉人***发出上诉案件受理费催交通知书,限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未按规定期限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后,上诉人***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葛 梅 书 记 员 杨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