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锅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辽阳市锅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002民初2541号
原告:***,男,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
被告:辽阳市锅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文圣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赵德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辽阳市锅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宁 忠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赵英男
书 记 员  高小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