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锅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辽阳中院(2018)辽10民终1155号**诉辽阳市锅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10民终11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阳市锅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文圣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丽艳,辽宁顺其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顺其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辽阳市锅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17)辽1002民初2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基本事实不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仅受理企业改制中基于平等民事主体关系而发生的民事纠纷,对于政府及相关部门主导的企业改制,其权利转移等事项并非企业自身决定,其与劳动者的关系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发回重审后,应查清改制前企业的性质及改制是否是在政府及相关部门主导下进行的,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17)辽1002民初233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刘辉
审判员*玲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尚**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