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金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沈阳金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第三十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111民初04685号
原告:沈阳金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闻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国营。
被告:沈阳市第三十中学。
法定代表人:关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沈阳金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第三十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沈阳金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金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2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